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方针,充分调动我院研究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多途径、多渠道争取科研项目及经费,保证我院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院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项目按来源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纵向项目
1、国家级项目:科技部代表国家下达的各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教育科学规划等科研项目。
2、省、部级项目:国务院各部委基金等科研项目、贵州省科技计划项目、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等科研项目。
3、地厅级项目:毕节地区科技计划项目、毕节地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贵州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等。
二、横向项目
1、合作项目:国际合作、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参与兄弟单位合作取得的项目等。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
三、校级项目
指由学校科研基金资助的项目。
四、自主项目
指由研究院科研基金资助的项目。
以上各类项目均凭项目下达文件、委托书或协议书报学校科研处备案,纳入学校科研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研究院两级管理体制。
研究院实行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的全员聘任制,由研究院负责人按“带(给)项目和经费进基地、完成项目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研究院负责人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及原工作部门(系部)三方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
学校科研处代表学校组织以上各类项目(自主项目除外)的申报与推荐,签订研究开发合同或合作协议,监督项目按计划执行,组织结题验收。
研究院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对申请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认真评价,并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与科研处共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申报、执行、经费使用及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为我院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具体各类项目管理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我院在册在岗的研究人员或外聘科研人员。
第七条 各科研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各类项目的申请、受理起止时间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一、纵向项目
纵向项目的申报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横向项目
外单位委托的研究任务,必须事先征得学院同意并由科研处代表学院签订委托书或合同。
三、校级项目
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四、自主项目
1、项目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毕节学院统一的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由研究院审核,报学校科研处备案。
2、我院科研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一般应在每年的5至6月提出申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申请人可随时向研究院提出申请,项目完成时限一般在1年内,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项目完成时间。
3、公开招标的自主项目,中标者必须与研究院、学校科研处签订相关协议。研究院聘请中标者为我院专职或兼职研究人员,聘期不得少于完成项目所需时间,不接受聘请者或不符合我校和研究院专兼职人员条件者不能申请自主项目。
第八条 自主项目的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承担课题及项目的实际主持和研究工作。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由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担任(公开招标的项目除外),重点项目研究一般应组成3人以上的项目组,项目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段内只能组织申报一个研究项目(最多可参与3个研究项目),已获省、地资助的项目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再作为自主项目申报。
未完成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者不得申报新项目;完成的项目经验收不合格者,两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评议和审批
第九条 评议原则和方式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自主项目的审批原则:向有较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毕节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有较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的理论研究项目倾斜;向为毕节试验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论证,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倾斜;向中青年研究人员倾斜,择优资助研究院近年来科研工作突出的中青年骨干力量,特别着眼于培养有科研潜力的新的学科带头人;对联系毕节试验区实际、现实感强、具有创新意义的选题的科研项目,予以优先考虑;对直接面对毕节试验区工农业生产,能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有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前景的选题给予重点扶持。
项目评审采取科研人员与专家个别评议;组织有关科技人员和专家评议;召开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 评议内容
对项目的研究方向、目的、意义、学术价值、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以及经费概算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评议,并做出书面评议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的确定
研究院将项目初审意见报学校科研处,由学校科研处根据有关评议、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认真复核,综合平衡,公示后经院长办公会或主管院长批准,方可按规定申报纵向项目或签订横向项目合作协议,或正式行文下达校级项目并签订项目协议。自主项目经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科研处备案,由研究院、学校科研处联合下达立项目通知书,并共同与项目申请人签订项目协议。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研究院科研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校管项目、学校与研究院共管项目和院外资助项目。校级科研项目即校管项目,由学校科研经费解决;自主科研项目即学校与研究院共管项目,由研究院经费解决;院外资助项目指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等,经费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自主项目经费
由研究院提供的院管科研项目经费,年初由研究院在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并报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备案,实行“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为保证科研项目按期完成,研究院可预留每个项目批准经费的30%作为科研保证金,待项目完成后拨付。
重点科研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为3000~5000元。
一般科研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为1000~2000元。
经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有特殊价值的专项科研项目,每项资助经费最高可达80000元。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毕节试验区研究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院鼓励各类项目节约开支。项目通过验收后,若该项目科研经费尚有剩余,按《毕节试验区研究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终止。对无特殊原因不开展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学院将在原预定完成期内追回原项目拨款;对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研究工作的,研究院将追回项目资助经费的30%。上述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科研项目。
第五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一经批准,所填写的申请书(或签订的合同、协议)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所进行的研究工作及研究成果不能违背项目协议书。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研究院会同学校科研处对项目进行管理,学校科研处代表研究院履行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的验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自主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研究院和学校科研处提交项目结题申请、经费结算表及最终研究成果,经研究院和学校科研处组织鉴定并验收合格后发给由研究院和学校科研处签章,并经学校分管副院长签字的项目结题证。
第二十三条 自主项目的重点项目结题,其成果须经专家组论证(专家组由5-7人组成)。
第二十四条 自主项目完成后,达到下述要求者在向研究院和学校科研处提交有关材料后,可免予举办结题论证会,直接结题,发给项目结题证:一般项目,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本科级期刊上;重点项目,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本科级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家核心期刊以上级别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至少1篇;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项目成果获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成果奖(政府奖)。公开招标项目的结项,按学校和研究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自主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发表或出版须注明“毕节试验区研究院科研基金资助”字样,且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毕节学院毕节试验区研究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院与学校科研处联合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